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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盘点土地矿产“突破点”
发布时间:2012-07-25  浏览次数:824

 

 新华网 作者:王立彬        2012年7月25日

  土地是财富之母,矿产是工业粮食。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近期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一系列突破点引起各界关注。对此,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进行了集中盘点。

  最大突破和亮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在我国,土地整治项目一直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为主,民间资本投资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最大突破和亮点,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说,《意见》明确,土地整治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矿权管理:首次明确市场平等权利
  以往,矿业权管理工作从资金、技术等方面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在各地实际操作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件现象时有发生。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
  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意见》主要亮点还包括要求积极为民间资本提供相关政策、技术、法律服务,保障民间资本在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合法权益。支持不同所有制投资者之间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保障民间资本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民间资本合法平等地位保障。
  据悉,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强化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制度,显化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环节,通过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减少针对民间资本设置不平等待遇的情况发生。

  油气勘探:首次明确国有石油企业责任义务
  目前,在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从事油气资源勘查开采时,民间资本普遍缺乏技术和人才,而油气勘查开采具有极高的地质风险。意见》首次就国有企业在油气勘查开采领域与民间资本合作进行规定,明确了国有石油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地质勘查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首次规定,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完全向民间资本放开。具有经济实力和勘查资质的各类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无论国有或民间投资主体没有相应勘查资质的,都可以与符合资质条件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  

      据悉,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页岩气管理相关制定,进一步细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的操作细则,各类投资主体将按照统一门槛,通过竞争方式获得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