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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完善可再生能源和环保电价政策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次数:619

2013年9月3日  国家电网报 

新闻导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脱硝电价标准,新增除尘电价,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改善大气质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脱硝电价标准,新增除尘电价,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改善大气质量。

通知明确,自今年925日起,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之外的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5分钱;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分钱;对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补偿。

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具体方案,把可再生能源和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发改委表示,此次价格调整,既着力保护环境,又注重不增加电力客户负担。一方面,通过适当优化电价结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的积极性,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现行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不增加用电企业和居民负担,有利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另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改委还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通知》明确,对光伏电站实行分区域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9元、0.95元、1元的电价标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发电量进行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通知》指出,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今年9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9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1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